关于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技术转移后补助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23年10月03日 20:49,来源:科研管理处

 

校内各单位:

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、河南省财政厅的工作安排,为深入落实《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》(豫政〔2019〕8号)有关精神,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,支持鼓励省内企业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,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,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(一)申报单位

1.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在豫企业;

2.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。

(二)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

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或2022年、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-2022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。

二、补助标准

(一)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(技术吸纳类补助)。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(二)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(技术输出类补助)。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三、申报条件

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(技术输出类)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,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(注册地在省内)签订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(5年以上)或技术开发合同,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;

2.技术来源清晰,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;

3.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;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,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;

4.已经申报过2022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,不再重复申报;

5.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。

四、校内申报具体要求

1、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(合同复印件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、银行到账凭证、发票)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发送给科研处李萌萌老师;

2、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将申报材料(合同复印件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、银行到账凭证、发票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)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发送给科研处胡利军老师。

3、材料报送截止时间:2023年10月20日。

五、校内联系方式

胡利军68618077

李萌萌68618488

科研管理处

2023年10月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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